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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福建商会行业分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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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福建商会行业分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上海市福建商会(以下简称省商会)行业分会的管理,促进行业分会的规范运作和依法活动,发挥行业分会的积极作用,根据上海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以及《上海市福建商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业分会是省商会根据需要,按照业务范围划分或会员组成特点设立的机构,是省商会的组成部分,接受省商会的直接领导和管理。省商会根据行业发展和业务工作需要以及会员要求,统筹规划行业分会的设立、变更和注销。行业分会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条 行业分会不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不得另立章程。但可制定管理工作办法,经省商会审核批准后实行。 

第四条 行业分会全称为:上海市福建商会××分会。分会不得开展与所登记业务无关的活动;开展会务活动、印刷会员名片、使用商会标示等,必须使用全称。

第五条 行业分会收取的会费归该分会所有,其财务实行独立核算。分会有义务按章程有关规定向省商会缴纳一定的管理费,会费为每年一万伍千元,采取一届一次性收缴的方式,于商会换届大会召开前缴清

第六条 省商会秘书处负责办理行业分会的申请登记以及变更注销,并对其进行管理。行业分会每年年初应按照省商会秘书处的要求,汇总材料,报送省商会。

 

第二章 分会职责

第七条  分会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分会工作制度办法;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二)增进各会员单位之间、各商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定期组织联谊活动,为会员的事业开拓和发展提供交流沟通平台和信息及咨询服务。

(三)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单位与政府部门之间的联系。

(四)派代表出席省商会组织的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对省商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向省商会反映本分会的情况、意见和建议。

(五)承办省商会交办的其它工作及事项。

 

      第三章 分会的设立

第八条 行业分会的设立,由分会筹备组提出申请,省商会按照上海市社团局有关规定和省商会章程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第九条 申请成立分会的条件和要求:

(一)有省商会副会长以上单位提出成立分会的要求;

(二)有规范的名称;

(三)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办公地点和经费来源;

(五)有不低于10家企业的发起会员;

(六)有主持日常工作的人员。

    第十条 申请成立分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分会的申请书;

    (二)分会管理办法;

    (三)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说明;

    (四)活动经费来源;

    (五)筹备组名单及筹备工作计划;

    (六)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行业分会的组织机构:

(一)行业分会负责人一般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二)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为该行业分会的最高领导机构,重大活动应由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

 (三)行业分会确因工作需要的可设理事会,理事会为该行业分会的最高领导机构,重大活动应由理事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行业分会的会长必须是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单位代表,能够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有良好社会声誉,热爱商会工作并具有完成省商会交办工作的能力。

第十三条 行业分会的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以由省商会理事会任免,也可以由行业分会成员单位民主推荐选举产生后,报省商会理事会批准,由省商会以书面形式任免。

第十四条 分会在筹备期间应以该分会筹备组名义开展工作。省商会授予印章并正式启用后,方可以分会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分会每届任期四年,分会会长可连选连任,任期不能超过两届。

第十六条 分会变更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或负责人时,应报省商会同意方可变更。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七条 分会应广泛吸收本行业或相关领域的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企业,热心分会工作的专家及有关人士参加。

第十八条 分会应在省商会章程及省商会授权活动范围内发展会员;所发展的会员也属于省商会的会员。

第十九条 会员办理入会手续,应填写《上海市福建商会分会会员登记表》,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分会应汇总报省商会备案。

第二十条 行业分会的会长必须加入省商会,担任省商会副会长以上的职务;分会秘书长聘任为省商会的副秘书长。

 第五章 活动原则

第二十一条 分会应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及法规,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以分会的名义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福建商会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二条 分会应围绕省商会的发展目标和总体部署,认真执行省商会的各项决议,完成省商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分会应结合自身行业特点,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本着民主、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开展日常业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 分会应加强内部事务的管理和监督,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 行业分会应加强请示报告工作,与省商会保持密切联系。每年1月份,以书面形式向省商会上报该年度工作计划,报告上年度分会工作总结和会员发展、会费收取、财务收支及人员变动情况。对外开展重大活动(包括涉外活动)和重要会议应报省商会批准,重大事项应随时请示报告。

第二十六条 行业分会要加强党的组织建设。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且条件成熟的分会组织要成立党支部,在省商会党组织的领导下,发挥好政治引领作用,确保行业分会的发展方向。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行业分会的收入来源于:会费,接受资助、捐赠,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行业分会的收入根据《上海市福建商会对行业分会财务管理办法》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行业分会一般不单独开设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如果业务较多,确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开设,须上报省商会,由省商会按国家规定程序开设手续。

第三十条 行业分会的财务应接受省商会的管理和监督。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会计和出纳应分别设置,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省商会要求规范管理,资金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三十一条 行业分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公章管理

第三十二 省商会各分会印章(除特殊规定以外)由商会办公室负责统一保管,按《上海市福建商会印章管理办法》实施。

 

第八章 监督考评

第三十三条 省商会秘书处代表省商会理事会为分会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分会日常工作的联络协调、检查指导和督促管理。

第三十四条 省商会秘书处应加强对分会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班子建设、会员发展和活动开展、经费管理等情况的检查指导;每年要根据省商会《行业分会检查考评办法》组织行业分会年度工作考评。

第三十五条 行业分会机构的有关证件每年要按规定进行年检,年检可结合年度考评进行,年检合格才能延续使用。

第三十六条 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商会可根据情节提出批评,限期整改,责令撤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至撤销该分会:

(一)未经登记,擅自以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

(二)开展活动不使用省商会全称的;

(三)一年内未开展活动,或有效会员总数低于50家

(四)擅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法乱纪、触及刑律的;

 (五)超出分会管理办法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或未经省商会允许,擅自举办的活动;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工作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六)侵占、私分、挪用分会资产、会费或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财务纪律,违规收取会费的;

(七)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违规使用、出租、出借分会公章,擅自以分会名义对外订立担保合同,擅自以任何形式为他人设立抵押等担保权利,给省商会及分会造成重大名誉及经济损失的;

(八)对省商会交办的事项拒不执行,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省商会及批准登记相关监督检查;或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九)年检不合格,年度工作考评不达标的;

     (十)会员反映不好,社会评价差的。

第九章 分会终止

第三十七条  行业分会需要注销的,由省商会秘书处报请理事会作出决定,也可以由行业分会的领导班子作出决议后报省商会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八条  行业分会注销,由商会秘书处负责办理有关手续,指导做好善后工作。被注销分会的印章及分会全部资产、文件资料,一并由商会秘书处负责收回,并向社会会告。

 

第十章  附则

    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依据现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未尽事宜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有关社团管理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上海市福建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