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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福建商会理事会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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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福建商会理事会选举办法
   

一、根据《上海市社团管理条例》和《上海市福建商会章程》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上海市福建商会选举大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和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合作交流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三、根据《上海市福建商会章程》的第四章第二十条规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会长,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4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选举的组织工作由会员代表大会筹备组负责。

四、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实行等额选举,以举手表决方式产生。

五、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且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六、此办法提交上海市福建商会理事会审议并表决通过。

 

附:理事会候选人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2、遵守商会章程,遵纪守法、照章纳税,诚信经营,企业实力强,社会形象好,公益贡献大。

3、热心商会工作,积极参加商会活动,按时交纳会费,能作为闽籍各、市、区、县在沪创业的典范,并在上海闽商所涉及的行业中享有一定的声望。

4、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5、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